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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張聰、李超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和批準,將其承包的一塊山地以120萬元轉讓給胡陽。
胡陽預付了張聰25萬元,并為余款開出了欠條。據專業公司測量,該承包地果園面積約16畝,林地面積約2058畝。隨后,胡楊在使用過程中非法開采砂石,嚴重破壞了山上的環境資源。
判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聰伙同李超違反土地管理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張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被罰款6萬元。李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萬元。胡楊又辦理了一個案件。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罪。處倒賣土地使用權價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罰金權利。超過20%、低于20%罰款。
根據2001****人大常委會第《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號規定,刑法第228條中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行為。土地法規。管理規定。
立案審查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十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起訴案件: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耕地10畝以上的;
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的;
違法所得數額超過五十萬元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違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且已違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其他嚴重情節的。
檢察官的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但實踐中,一些人為了牟利,往往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私自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這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容易造成土地環境資源的破壞和國家礦產資源的流失。
今年9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正式生效。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履行出讓前的審批程序。土地使用權人出讓后也應遵循土地性質、土地用途、土地規劃,合法合理使用土地,共同保護我們美好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