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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補償等問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也可以選擇提起訴訟作為投訴人向主管當局提出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對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這兩種救濟渠道都是工人的法定救濟渠道。該員工沒有選擇申請仲裁,而是選擇了投訴。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責令改正:法律。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經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核實相關事實時,才能通知投訴人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經充分調查核實,通知舉報人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違法行為。
案例原文:
(2019)最高法院申請號526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健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為陳亦偉。
任命傅建偉為代理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調查,支付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這兩種救濟渠道都是工人的法定救濟渠道。該員工沒有選擇申請仲裁,而是選擇了投訴。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證,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下列規定責令改正:法律。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經充分調查核實仍無法核實相關事實時,才能通知投訴人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未經充分調查核實,通知舉報人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違法行為。
本案中,珠江公司通知曾劍雄解除勞動合同后,曾劍雄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要求珠江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以及未領取的工資。年假工資。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后,調查并作出91號復函,告知曾劍雄,應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解決此事。曾劍雄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經調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第67號復議決定,認為珠江公司與曾劍雄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實、曾劍雄的工資數額及構成該項目情況清楚,不屬于“經充分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仍無法核實”的A類情況。91號復函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請依據錯誤。決定撤銷91號復函,責令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按照曾健雄向珠江公司提出的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余額等事項應重新辦理。67號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審判決駁回曾健雄的訴訟,結果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