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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收費中約定以物抵債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中約定以物抵債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以物抵債協議需要包含以下要素:
雙方基本信息:債權人、債務人名稱或姓名、住所等信息。
抵債物品描述:包括物品名稱、數量、質量、價值等詳細描述,確保雙方對物品有明確的認知。
抵債金額:明確抵債物品的價值與債務金額是否相等,若不等,需說明差額的處理方式。
交付與驗收:約定抵債物品的交付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驗收標準和期限。
違約責任:規定雙方違反協議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違約金、賠償等。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明確協議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如訴訟、仲裁等。
其他約定:可根據雙方實際情況,約定其他未盡事宜。
請注意,以物抵債協議涉及法律問題,建議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撰寫。
所謂以物抵債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金錢債務,有時雙方約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錢債務的清償。實務上將該種替代履行債務的方式稱為以物抵債。
參考最高院的意見,以物抵債需要區分如下情形進行處理:
第一,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的以物抵債。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由于債權尚未到期,債權數額與抵債物的價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此時直接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所以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于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在后果處理上:
第二,關于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約定的以物抵債。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債權的數額就得以確定,在此基礎上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一般不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以物抵債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后果的處理上:
1.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能力繼續履行原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以物抵債約定的,應予支持。
2.如果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的,不予支持。但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債務人均可請求變更或撤銷以物抵債行為。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惡意逃債,第三人既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抵債行為無效,也可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當事人間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履行物權轉移手續,該協議效力如何確定》
法院在以物抵債前,抵債物的價款要先經有關資產評估部門評估,然后予以抵債。以物抵債就是有財物可供執行,當其財物查封、扣押后,先進行拍賣或變賣,換取價款清償債務。強制以物抵債中的強制是對被執行人而言的,被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不影響法院強制執行,但對申請執行人不存在強制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以物抵債。強制以物抵債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將抵債物交付給申請被執行人。抵債物價值一般不得超出被執行人的債務,但有時因客觀原因也有超出的可能,對超出部分,申請被執行人應當交付現金,由執行法院退回被執行人;抵債物價值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繼續執行不足部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收費中約定以物抵債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收費中約定以物抵債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