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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會,難免要喝酒助興。如果有人一起喝酒后不幸服藥過量死亡,飲酒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案例回顧
2022年1月27日,張某聯系甲、乙、丙等9人,晚上到某酒店吃飯。
當晚,張某帶了三瓶白酒,并從酒店買了一箱啤酒。吃飯的時候,兩個人先離開了。A、B趁醉酒互相敬酒勸酒,一直喝到晚上十點左右。飯后,B被送往保健中心。A被弟弟C送回家,后來C發現A情況不對,立即將A送往醫院搶救。2022年1月29日,A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驟停、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急性肺水腫、吸入性肺炎。
A的父母和兩個孩子作為原告,將8名同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80萬余元。
法院審理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認為,聚餐時一起飲酒并無不妥,但參加者不得過量飲酒、敬酒、勸酒,并有勸告、提醒、勸解的義務。互相照顧。
A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有自我保護意識。他應該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以及飲酒帶來的風險。但他卻允許這種風險存在,并在晚宴時喝了很多酒,這對他的死亡影響較大。大錯。
被告人張某作為晚宴的組織者,對晚宴嘉賓負有一定的安全和注意義務。與其他飲酒者相比,他在發現A處于醉酒狀態后,應該及時勸阻A。飯后,他應該多留意A醉酒后的異常行為。表現。
被告B作為共同飲酒者,在A已喝醉的情況下,仍敬酒鼓勵對方喝酒,助長了A的過度飲酒,應比其他飲酒者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
被告人C雖然在酒桌上沒有喝酒,但在押送過程中明知A出事,卻未能及時將其送往醫院。他應該承擔責任。
先走的兩個人以前并不認識A。雖然他們參加了晚宴,但他們并沒有喝酒。而且,A人中途離開晚宴時并沒有出現異常,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余四人在甲、乙一起喝酒時,均未盡到勸誡、提醒、照顧義務。結果,被告人B醉酒后被靜脈注射,A死亡。甲某因飲酒后酒精中毒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認定被告人甲承擔74%的責任,被告人張某承擔10%的責任,被告人乙承擔8%的責任,被告C應承擔2%的責任。其他四人各承擔1.5%的責任。原告放棄對C追究責任,法院遂判令被告B賠償原告91,683.58元,被告張某賠償原告114,604.47元,其他四人分別賠償原告17,190.67元。
后,被告人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主持調解,最終與A某親屬達成自愿調解協議。
同桌飲酒者在什么情況下
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出席宴會時,如果飲酒時發生意外,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用“酒量不夠交朋友”等言語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醉酒、不省人事、已經醉酒的情況下勸對方喝酒的行為。沒有自制力。
2.即使對方知道自己不能喝酒,仍建議對方喝酒。例如,即使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仍然勸說對方喝酒導致疾病等。
3.未能安全護送醉酒者。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自己的能力,昏迷不醒,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伙伴不會送他去醫院,也不會送他安全回家。
4.不制止酒后駕駛會導致車禍和其他損害。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治療、恢復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錯過工作。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補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是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繼承權利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的除外。
法官提醒,每一個飲酒者都是對自己健康負責的第一人。飲酒過程中不得強行勸說、飲酒、與他人打架,并應在合理限度內履行安全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