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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非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辦理公務,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給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下,間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第(三)、(四)項金額標準,但第(3)、(4)項直接經濟損失合計在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合計在20萬元以下,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七、弄虛作假、漏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教唆、強迫他人不報、遲報、謊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后果延續、擴大的或延誤救援、調查、處理工作;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其他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
【法律基礎】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有期徒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