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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分為緩期二年執行和立即執行兩種。立即執行死刑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死刑。它是死刑執行制度,并不比死刑緩期執行更嚴厲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對象和核準程序
死刑只適用于情節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死刑外,所有死刑均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核準。
《刑法修正案九》中:執行死刑的條件如下:故意犯罪并查實屬實,情節重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嚴重的情節惡劣的,如殺人、敲詐勒索、綁架、搶劫、強奸等,危害國家刑法的,可以執行死刑。
執行程序
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需要有執行令。根據2012年頒布的第《刑事訴訟法》號文第250條規定,判處死刑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令。
執行權限及期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執行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送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人民法院收到執行令后,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執行地點及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場執行,也可以在指定的看守所執行。執行場所不得設在繁華地段、交通要道、旅游景點附近。目前死刑是通過槍決或注射執行的。執行槍決的死刑,人民法院具備執行條件的,應當移交司法警察或者狙擊手執行;不具備執行條件的,應當移交司法警察或者狙擊手執行;不具備執行條件的,可以移交武警執行。公安機關負責死刑執行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采用注射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執行場所或者拘留場所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方式執行死刑的,必須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需履行的具體程序
1.死刑執行前,罪犯申請會見親屬或者近親屬申請會見罪犯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二、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應當在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現場監督。
三、指揮執行死刑的法官在執行死刑前,應當核實犯罪人的身份,即仔細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等情況,確保被執行人是判決、裁定的執行人。確認死刑罪犯,防止誤殺;還要詢問罪犯是否還有遺言和信件,做好筆錄,然后交給劊子手執行。
四、死刑的執行應當公開,禁止上街游行或者其他侮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死刑執行完畢后,法醫應當核實罪犯確實死亡,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執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執行情況。
執行后處理
死刑執行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處理下列事項:
一、及時審查死刑犯的遺書、筆錄。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族委托等的,應將遺書、筆錄交給家屬,并復印留存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部門。
2、通知罪犯家屬限期領取罪犯遺體;有火葬條件的,通知罪犯家屬領取骨灰。逾期不追繳的,人民法院將通知有關單位處理。死刑犯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入卷宗。
三、對外國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