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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可能構成犯罪,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單位或者個人向不特定的募集對象承諾償還本息或者提供其他投資收益的行為。違反國家財務管理規定的。通過這種方式吸收不特定對象資金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我國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管控和打擊力度越來越大,管控也越來越嚴格。國務院2020年12月21日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號,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個人非法集資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處所集資金數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是單位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并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也加大了對非法集資的處罰力度。原刑法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量刑幅度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達到一定程度并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年但不超過十年。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21年3月1日起,修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其中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刑期增至十年以上。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僅被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上。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主動退還贓物并賠償,減少損失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