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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院沒有重新調整量刑建議。一審法院判決后,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按照規定的訴訟程序,駁回抗訴,原判維持原判。
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6月6日9時許,湖北省禁獵期間,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肖某某1、肖某某2,駕駛白色轎車在某水庫附近持氣動步槍狩獵。孝感市孝南區鎮。狩獵過程中,小2負責開車,小2和小1負責尋找獵物。發現獵物后,小某開槍將其殺死,小二或小一拾起獵物。當日13時30分左右,三名被告人在水庫附近的山坡上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從他們駕駛的車上查獲了六只死去的野鳥,其中包括三只斑鳩和三只野雞。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對被告人肖某判處罰金5000元;對小1、小2各處以3000元罰款。
一審判決
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獵罪,被判處管制一年;被告人小1、小2犯非法狩獵罪,均被判處管制十個月。宣判后,孝南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是“一審法院無理不采納量刑建議,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存在錯誤”。法律的適用?!北桓嫖瓷显V。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二審判決
經二審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焦點分析
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量刑是案件討論的焦點,也是控辯雙方協商的重要內容。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檢察院量刑建議的采納率高達90%以上。但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在量刑上仍存在一定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效率,浪費了司法資源。
本案中,檢察院和法院對被告人的量刑存在重大分歧,檢察院也啟動了抗訴程序。原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明顯不當以及二審法院是否應支持抗訴成為本案爭議的兩大焦點。下面的討論主要針對這兩個主要爭議點。
加載中.
一、原公訴機關量刑建議是否明顯不當
一、關于涉案氣槍是否屬于違禁工具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狩獵圈套、狩獵夾、地槍、步槍等工具進行狩獵。禁止利用夜間照明進行狩獵,實行殲獵、毀巢、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狩獵?!兑吧鷦游锉Wo條例》第十八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氣槍、毒藥、爆炸物、地槍、火槍、非人類直接操作的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器械、夜間照明狩獵、(四)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狩獵工具、方法進行撲殺、火攻、煙熏等狩獵的。林業部、公安部1992《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1):雖然沒有獵物,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A.使用軍用武器、氣槍、毒藥、地槍、火槍等違禁工具。上述《條例》、《規定》早在1992年就明確將氣槍列為違禁工具。顯然,本案涉案的氣槍屬于違禁工具。
本案被告人在狩獵區和狩獵期間,使用違禁工具和氣槍獵殺“三有”(有益、有重要經濟價值、有重要科研價值)野生鳥類6只(其中三只為受省級野生動物保護系統保護)。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符合《解釋》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
二、關于本案的處罰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禁獵期間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缎谭ā返谌偎氖粭l第二款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違反狩獵規定,在保護區內或者封閉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的,按“情節嚴重”處理。湖北省《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用槍獵殺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的槍支許可證。湖北省林業局《關于發布野生鳥類禁獵期的通告》:省人民政府決定,禁止捕獵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野生鳥類。禁獵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首先,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氣槍(持有兩支以上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其次,在禁獵區和狩獵期,使用氣槍等違禁工具直接狩獵,對野生鳥類的危害更大,情節也比使用網等其他工具和方法狩獵更為嚴重。第三,當地群眾不了解法律的具體規定,誤認為單次罰款就相當于一般違法行為的治安處罰。他們沒有意識到,“抓鳥”是一種犯罪行為,僅靠單一罰款并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2020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號和湖北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3月5日公告《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號。本案應當遵循上述《決定》號精神,處以更重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要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他處罰包括罰款、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顯然,檢察機關提出僅在最低量刑幅度和最低量刑類別中對本案被告人處以罰金,與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也違反了刑法“罪有應得”的原則。與犯罪行為相適應的處罰。”其量刑建議顯然不妥。
三、關于審理程序
《刑訴法》第20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本案一審法院向公訴機關發出《調整量刑建議函》書面通知,檢察院書面回復不調整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并遵守了法律規定的程序。
二、二審法院是否應支持抗訴
1.抗訴案件中,只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的,才應當改變原判。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檢方的抗議不應得到支持。
2.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屬于請求刑權利的范圍,由法院定罪量刑。
《刑訴法》第20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比嗣駲z察院未調整本案量刑建議,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錯誤。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仍屬于請求刑權的范圍,定罪量刑仍由法院確定。如果一審法院不調整量刑建議,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違反法定程序。因此,檢方的抗訴不應成立。
目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以及二審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目前并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對此,應當遵循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一般原則和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實錯誤時,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審法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不違反本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在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過程中,檢察院負責提出量刑建議,法院是最終審判者。為保證同類案件結果的統一性,使量刑工作更加順利,檢察院有必要進一步統一量刑標準和尺度,就量刑問題達成共識。
近兩年來,本轄區審理類似案件時,存在對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理解不夠;對定罪標準和證據采信標準的不同理解;量刑不平衡,甚至與訴訟相關的請愿。本案判決體現了現行嚴厲打擊非法狩獵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有利于統一本轄區同類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裁判標準。
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