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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
孩子們因遺產分割談判失敗而起訴法院。
在訴訟過程中,孫女聲稱她需要為老人提供更多支持。
請求遺產的酌情份額
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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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李老師與夏女士生育了四個孩子,分別是長女李宇、長子李達、二兒子李智、三兒子李若。三兒子李若先于兩位長老去世,生下獨子李邕。李若走后,李先生和夏女士相繼病逝,沒有留下遺囑、遺贈或遺產監護協議。兩位長輩去世后,繼承人就長輩留下的300多萬元積蓄的分割問題發生了爭執。李智、李宇、李勇將李達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人的遺產。
訴訟過程中,李達的女兒李雷申請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因是為了照顧老人,李雷和夏女士住在一起。在此期間,老人的房租費用、吃、穿、住、行、醫療費、保姆費等費用,據保守統計約為60萬元。夏女士晚年曾3次住院,李雷也對她悉心照顧。李雷認為,自己雖然不是第一繼承人,但生前為老人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因此請求作為被告參與訴訟,酌情獲得適當的遺產。為此,李雷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病歷、與醫生的聊天記錄、為老人支付醫療費、聘請保姆、繳納房租、水電費、購買生活用品、辦理手續等證據。喪事事宜。
被告人李達認可李雷的說法,稱李雷全心全意照顧老人,并同意酌情向李雷分配一定數額的遺產。
原告李志、李宇、李勇承認李雷在照顧老人方面付出了較多的代價,但李雷不是第一繼承人,不同意分配遺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李雷提交的證據及各方當事人的辯護意見,可以確認李雷生前為被繼承人提供了較多的贍養費,并允許其申請參加訴訟。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在隨后的庭審中,雙方均表示有意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就老人的遺產分割達成一致,并同意酌情向李雷分配一定數額的遺產。具體做法是,先從老人的遺產中分離出一部分押金,剩下的部分由李達和李雷平分。李治、李鈺、李勇按照法定繼承權均分。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上述調解協議,案件經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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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繼承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先生、夏女士生前未留下任何遺囑、遺產或遺贈協議,故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人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繼承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則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裔應當以血緣繼承。
本案中,李先生和夏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他們去世,因此他們的繼承人應該是他們的四個孩子。其中,李若先于第二死者去世。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其兒子李勇可以代為繼承老人的遺產。因此,本案的繼承人為李漁、李達、李治、李邕。
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酌情分配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適當的遺產可以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有兩類人可以獲得適當部分的遺產。一種是被繼承人生前依靠被繼承人贍養的人,一種是被繼承人生前更多贍養的人。本案屬于第二種情況。對于遺產數額的酌情分配,實踐中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撫養人對被繼承人贍養的具體情況,包括贍養期限、贍養方式等。分配給贍養者的遺產數額應根據遺產數額而定。原則是死者履行的贍養義務應當一致。繼承人以外的人長期贍養被繼承人且付出較多的,可以酌情多給予;二、繼承狀況及繼承人情況,包括繼承的種類和數額、繼承人的人數、經濟狀況、是否履行贍養義務、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等如果有繼承人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需要特殊照顧的,應首先保障該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再考慮酌情繼承請求人的訴求。
本案中,雖然李雷不是李老師的繼承人,但李女士酌情分享遺產。
(本文使用化名)
轉載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