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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江蘇京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壇公司)負責人來到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檢察院,向偵查我公司與包頭市勞動合同糾紛案的辦案人員表示感謝。公司及胡、劉等26人。經過兩級檢察機關聯合督辦,該案最終得以改判。這是包頭市檢察院開展虛假訴訟監督專項行動以來查辦的典型案件之一。法院通過辦理此案,為京壇公司挽回經濟損失71萬余元。
合同糾紛案件疑點重重
2015年,胡某、劉某等26人分別向包頭市昆都侖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西安新竹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竹公司)、內蒙古中冶德邦實業有限公司德邦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房地產有限公司邦公司)分別支付了拖欠的勞務費。審理中,法院依職權將京壇公司、黃某列為本案第三人,并判決黃某向26人支付勞務費71萬余元,京壇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京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包頭市中院因京壇公司經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判決撤回案件。京壇公司以一審、二審程序違法、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包頭市中院申請再審。包頭市中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京壇公司向包頭市檢察院申請監察。檢察官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并查閱案卷后,發現本案存在以下疑點:一、本案送達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在本案一、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昆都侖區法院、包頭市中院通過法院快遞向孫某送達了京壇公司應訴通知書、起訴書副本和法院傳票。孫不是靜壇。對于公司員工來說,檔案中沒有京壇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其次,案卷中有京壇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黃某私刻公司公章與新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材料,黃某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包頭市昆都侖區法院查明,無證據證明晶壇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案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現場調查核實,真相大白
針對案卷材料審查中發現的疑點問題,檢察官立即展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查明孫某的真實身份,查明一、二審法院送達服務是否違法。其次,查明黃某的真實身份和偽造加蓋公章的合同的實際情況;最后,對昆都侖地方法院認定的本案事實證據一一進行調查核實。
帶著這些問題,檢察官前往江蘇省泰興市和陜西省西安市。通過與當地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密切配合,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走訪了涉案企業,聽取了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陳述。終于查明了真相。
經調查,孫某并非京壇公司工作人員,也不是該公司委托接收相關法律文件的受托人。昆都侖地方法院向孫某送達了應由京壇公司簽署的法律文件,程序嚴重違法。京壇公司上訴后,包頭市中院也未按照相關規定向京壇公司送達法院傳票,導致該公司未能參加法庭審理。包頭市中院判決京壇公司經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此,判決其撤訴行為明顯違法。
檢察官從泰興市公安局和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調取的證據證實,晶壇公司報案后,泰興市公安局查明了承包商(甲方))為“西安新竹實業有限公司”(乙方)“江蘇京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關于《江蘇京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與京壇公司提供的公司印章印樣未加蓋同一印章。當泰興市公安局詢問黃某時,黃某證實,他通過孫某從網上找到了京壇公司的相關資質,下載了資料,私刻了京壇公司公章進行投標并中標,并做出了自己的決定。京壇公司自己的授權書。與新竹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并帶領工人施工。新竹公司與黃某簽署《勞務承包合同》時,未核實授權書的真實性。京壇公司并未授權黃某以其公司名義與新竹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及相關工程計算事宜。因此,京壇公司不是本案《勞務承包合同》的相對人,也不是胡、劉等人勞動合同的相對人,與本案不存在法律關系。
兩級法院聯合督辦此案改判
針對包頭市中級法院未直接送達法院傳票,而是直接采用郵寄方式送達法院傳票,并通過順豐速運送達法院傳票,違反了法院郵寄民事訴訟文書的特殊投遞方式的問題,包頭市檢察院認為審理程序違法,向包頭中院提出檢察建議。同時,考慮到同行監督的原則,案件移交給昆都侖區檢察院。法院向昆都侖地方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昆都侖地方法院依據包頭中院的判決,駁回本案。譚公司的復審申請未予受理。
昆都侖區檢察院進行后續監督,并提請包頭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包頭市檢察院以本案未經傳票缺席審理、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本案未傳票為由,向市中院提出抗訴。涉嫌虛假訴訟。市中院責令昆都侖地方法院重審。今年8月,昆都侖地方法院再審后作出判決:黃某須自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胡某、劉某等26人支付所欠勞務費71萬元。余媛;新竹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駁回胡、劉等26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包頭市中院高度重視包頭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提出了規范送達程序的措施。表示將在今后民事審判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送達相關規定,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當事人尊嚴。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