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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詐騙金額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數額是指通過犯罪行為取得的總額;另一種觀點認為,詐騙數額包括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數額。
上海非法集資犯罪律師認為,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集資詐騙罪屬于目的犯,應從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認定詐騙數額。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的規模或者非法集資的目標數額可以適當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詐騙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據此,集資詐騙罪的返還部分不應計入詐騙數額。
二是利息的計算。《解釋》起草過程中,對計算詐騙數額時是否扣除利息以及如何扣除利息存在不同意見。經研究,與返還本金不同,支付利息本質上是對實際騙取資金的懲罰。此外,
利息是否計入詐騙數額還涉及贓款的認定和追繳以及其他被害人的公平賠償問題,因此原則上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同時規定本金不還可以抵扣,主要是出于實際可操作性考慮,避免矛盾激化。因為畢竟集資詐騙案件發生后能追回的錢是有限的,很難要求本金未償還的集資人先提取利息再按比例支付。
上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律師表示:實踐中,利息部分往往在支付本金時扣除。比如名義本金100萬,扣除20萬的高息后實際只支付了80萬。更希望實事求是地認定80萬元本金。
第一,按全額募集資金;二是根據最終損失確定;第三,按照事發時未歸還的金額。
第一種觀點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主觀要件。集資詐騙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了不斷擴大資金來源,行為人往往返還部分本息并兌現承諾。
因此,上海非法集資犯罪的律師不存在占有返還本金的主觀目的。第二種觀點忽視了案發前返還的款項與案發后追回的款項在性質上的區別。事實上,案發后追回的贓款已被非法占有,應計算為犯罪數額。
而且這種做法使得定罪量刑受制于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和水平,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
第三種觀點可行,克服了前兩種觀點的偏頗,既嚴格把握了非法占有的主觀要件,又將追繳部分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符合現實。
此外,行為人在集資詐騙活動中支付的非法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用于行賄、送禮等的費用。應當納入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