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屬于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以各種名義收受個人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行賄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者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交易中以各種名義在賬戶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續費的,視為受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推薦閱讀:調解賄賂罪的量刑,淺談調解賄賂罪與一般賄賂罪的區別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職務便利,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索取、收受委托人財物的,涉嫌受賄罪。懲罰。
必讀:為他人謀取利益罪是什么罪?淺析行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結論認為,行賄罪包括索賄罪和受賄罪兩種形式。行賄罪,無論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則屬于受賄罪。但行賄必須以行為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之一。司法實踐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點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