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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部分規定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脅迫、引誘、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與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串通犯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懲罰。
第一百零七條境內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犯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下有期徒刑:五年、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亂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監禁。
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擅離職守、叛逃國外或者執行公務期間叛逃國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監視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國外或者叛逃國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加入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二)指揮敵人炮擊目標。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賄賂、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戰時向敵人提供武器、裝備、軍需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以外,凡危害國家罪,對人民群眾造成特別嚴重危害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惡劣的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任何人犯本章規定的罪行,其財產也可能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