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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檢察院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是構成其他犯罪,且被告人的辯護人也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如何認定此時決定?是否可以直接認定為本罪?因該罪被定罪并判刑。
對于刑事案件來說,不同罪名的法律后果可能有很大不同。比如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一個可能是三到五年,另一個可能是死刑。因此,就犯罪的認定而言,就是刑事案件的審理。此時最重要的一步是,如果法院在認定犯罪時的認定與檢察院及被告人辯護人的建議有顯著差異,此時法院可以直接認定犯罪,但必須聽取雙方的意見。控方和辯方在確定犯罪之前。此次聽證會是法律明確要求的。
為什么法院可以直接定罪?這是由法院的職責決定的,因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注重全面把握、集中裁判。控方和辯方是不同的。他們有自己的立場,無法做出決定。為了集中和把握整個案件,對于刑事案件,法官需要通過法庭審理來審查案件的事實、證據(jù)等,并根據(jù)全局作出判斷。相對而言,法律對案件的認識更為全面。準確性,因為他的核心責任,決定了他做出的裁判是公正的。
這一點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guī)定。審判中檢方指控的罪名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與審判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判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同時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前應當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充分的刑事辯護權利。如果經(jīng)過充分的法律分析,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一致或者不理解,必要時可以結案,重新開庭審理,并重新組織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其他犯罪進行辯論。這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
法律之所以這么規(guī)定,也是為了讓法院的判決更加公正、準確,讓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和信服,因為辯護是控辯雙方的權利,判決是控方的權力。法院,法律分析是法院的判決,法官有義務對判決結果作出明確的解釋,保證當事人能夠理解判決、認可判決。
因此,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與法院對犯罪的認定發(fā)生沖突,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整體情況直接作出自己的判斷。這是法院的權力,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當然,根據(jù)規(guī)定的獨立判斷原則,在作出判斷之前,要做好法律分析工作,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和建議,并作出解釋,以確保本案判決得到當事人認可。判決是法院的權力,解釋清楚法律是法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