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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數額較大又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占有他人遺忘、埋藏的物品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種犯罪行為只有在投訴后才會得到處理。
2、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占有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仍非法占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是故意而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例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并拖延返還,或者意外毀壞、丟失等他們等,不能作為本罪處罰。
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侵占他人財物、他人保管的遺忘物、埋藏物,數額巨大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1、持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必須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進行的。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前提,也是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財產,那么持有該財產就是非法的,不構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種形式,如收受他人禮物、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占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代管,不僅包括受他人委托,代其收取、管理其財產,如寄存、委托臨時保管等,還包括代為保管他人財產,但不委托管理沒有任何理由;包括受他人委托按照有關規定代收、管理其財產。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信托財產,應當依法由其監護人保管,也可以按照借貸、租賃、委托等一定合同保管。但因公務、工作原因,保管單位財產的,不屬于本罪。如果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產,不構成本罪,但構成貪污罪、貪污罪。
(2)撿起別人忘記的東西。
挖掘他人埋藏物的,但不得違法。它通常應該是出于善意而意外獲得的。如果本身就違法,比如搶劫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者明知他人埋藏的東西而故意搶劫,則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犯罪,還應當以盜竊罪起訴。
2、違法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且拒不返還的行為。所謂據為己有,是指將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產、遺忘物、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所有者應當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產,并對其進行處分、使用和受益。未經授權。有的將財產出售、贈與他人,有的出租、消費、清償債務、抵押使用,但這不包括故意破壞。后一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所謂拒絕返還,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應當返還他人財物時,拒絕返還的。如果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歸還,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屬于自己,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歸還;或者雖表示愿意返還財產,但事后擅自處分,致使無法返還的;或者采取謊稱財物被盜、丟失、拒不返還等欺騙手段的;或者他攜財物逃跑并且拒絕歸還;或者該財產被非法處置后,他拒絕追索。當然,如果行為人最終交出或返還財物,或者在他人明確主張返還之前處置了財物,則作出或者同意賠償,甚至在他人主張后返還財物。擅自處分財物而給予賠償等的,不應當以本罪處罰。
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
客體: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所謂受他人委托保管的財產,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關規定為他人代收管理的財產。所謂別人遺忘的東西,就是指自己原本想要的財產。因忘記而未取走的財物,如購物時將物品遺留在柜臺上、玩耍時將物品遺留在別人家中、乘坐出租車時將財物遺留在車內等,應指出被遺忘的東西并不等于失去的東西。后者是所有者丟失的財產,其在較長時間內失去對該財產的控制,并且一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撿拾者一般不知道并且很難找到走失的人。被遺忘的物品是剛剛被暫時遺忘的東西。忘記的人會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失去對它的控制。一般他會很快回憶起忘記的時間和地點,然后回來尋找。挑選者通常也知道忘記的人是誰。WHO。被遺忘的物品也不同于被遺棄的物品,被遺棄的物品是所有者或保管人不再需要并根據自己的意愿丟棄的財產。所謂埋藏物,是指為了隱蔽而埋藏在地下的物品,如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錢、埋在墳墓里的珠寶等。埋藏物與地下文物不同。后者是古老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和藝術價值,一般應屬于國家。總之,無論是為你保留的東西、被遺忘的東西、還是埋藏的東西,它都一定是別人的財產。這里所謂的其他,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國家、單位的財產因委托或者其他原因由他人管理,行為人非法據為己有的,構成貪污罪、貪污罪。雖然他人遺忘的財產所有權可能屬于國家或單位,但遺忘行為只是個人行為,他應對遺忘物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質上,它仍然屬于遺忘者。對于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以隱藏為目的而埋入地下。因此,不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于這些財產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它們可以是有形的或無形的;它們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
三、立案追訴標準
我國刑法中的財產犯罪大多屬于數額犯罪,即以一定數額的財產作為定罪的標準。由于犯罪數額直接反映了經濟犯罪的規模和社會危害程度,它不僅是區分違法犯罪、重罪和輕罪的主要標準,也是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衡量標準。本罪立案的標準是數額較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
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號通報,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屬于“數額較大”。貪污金額超過10萬元,算是“數額巨大”。
四、案例解讀
自訴人馬某某是被告人袁某某的岳父。自訴人馬某某的女兒馬某某1與被告人袁某某系夫妻。自訴檢察官是個體經營者。被告人袁某知曉馬某1的農行卡密碼,該卡由被告人袁某保管和使用。2018年9月,自訴人在微信上綁定了該卡。自2018年9月18日起,自訴人業務往來卡轉入、提現,該卡由被告人保管。自訴人委托被告將卡內現金轉交給被告保管。被告人自2018年9月21日起已從該卡轉出現金27.5萬元。2018年11月5日,自訴人通過其二女兒馬2將錢轉至馬1的建行卡。20.85萬元,自訴人現金9000元,合計39.25萬元。自訴人馬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袁某某要錢,被告人袁某某拒不歸還。另據查,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受自訴人馬某某委托保管現金39.25萬元。后自訴人多次索要,被告人拒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袁某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被告人袁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自訴人馬某損失人民幣39.25萬元。
解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取得了他人所有的財產。他本應該妥善保管并及時歸還,但他卻打算將其據為己有。經權利人多次要求,仍不肯歸還,且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5、律師分析
一般挪用的對象是代他人保管的他人財產。首先,“托管”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代表行為”是指行為人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刑法上的保管應理解為占有,即對財產擁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控制的狀態,或者說,包括事實上的控制和法律上的控制。無論是事實上的控制還是法律上的控制,都應以財產所有者與行為人之間存在信任關系為前提。委托關系的原因有多種,如租賃、擔保、借款、委托、押金等。委托關系不一定需要書面合同;委托關系并不一定需要書面合同。只要按照日常生活規則實際存在委托關系即可。
貪污罪和盜竊罪都是侵害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區別主要體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期間,財物不受犯罪人控制;貪污罪是行為人侵占所有人委托管理的財產的行為。其實施貪污行為時,被侵占財產當時處于其實際控制之下。
貪污罪與貪污罪的犯罪客體不同。貪污罪僅限于公共財產,不能是不動產。貪污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私人財產,包括房地產;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人保管他人財物并侵占他人財物的,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腐敗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客觀方面是不同的。腐敗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地位而形成的處理、管理公共財產的便利。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貪污罪,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貪污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絕對起訴的犯罪。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均無管轄權,不能立案。立案查明構成貪污罪的,應當駁回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自訴。
在具體案件中,無論是自然人、企業法人、社會組織還是其他財產遭受損失,都必須注意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適用法律規定。打好基礎,維護自身權益。
陸曉然律師個人簡介:男,1991年出生,碩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曾在機關、法院、檢察院實習,積累了豐富的基層法律工作經驗。現任河南泰裕恒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高級合伙人、破產事務部負責人。專業方向為公司及合同糾紛。擔任多家國有企業、大型民營企業法律顧問,以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高度的工作責任感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以他為核心的團隊分為訴訟和非訴訟兩個方向。訴訟團隊主要負責民間借貸、建設合同、股權轉讓、買賣合同、交通事故等糾紛以及執行程序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非訴團隊主要負責公司的企業法律顧問、破產重整、盡職調查等相關非訴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