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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
有很多人花錢找人入學,
花錢找人做正式工作,
花錢找人來處理退休等情況,
當錢花了,事情卻沒有完成時,
我能拿回我花的錢嗎?
案例審查
原告張某聲稱,自己是某單位的臨時工。2018年,被告人王某表示,可以委托他人幫助張某成為單位正式員工,但張某需要繳納費用10萬元。如果申請失敗,金額可以退還給原告。2018年10月,張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10萬元,但王某未能成功為張某辦理付款,也未將這10萬元退還給張某。2020年,張某要求王某重新在收據上簽字,王某同意將上述金額退還給張某,但其一直回避,至今仍未退還。
試驗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委托被告王某將其安排為正式工,并為此支付被告王某10萬元。但很明顯,王某并沒有被成功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本案中,張某試圖通過受托人、關系等方式謀取就業,并為此向被告支付了10萬元。袁某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該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無效,王某基于該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現張某要求王某返還10萬元,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原告張某以非法手段委托被告進行移民安置工作也有過錯,故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陳述
民法雖然尊重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但仍然嚴格限制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如有違反,無效。這種付錢給人做事的行為,就是通過不正當渠道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社會不正之風,為部分人索取財物創造便利條件,擾亂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本案雖然支持了原告退款10萬元的主張,但由于被告被動退還上述款項,且不確定其是否有能力退還該筆款項,原告能否順利收回所花的款項尚不清楚。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找關系做事的情況時,大家要堅決說“不”,不要心存僥幸,不要做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事情,避免造成財產損失或財產損失。更嚴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