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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公民在公共場所勸阻吸煙是合法合理的。這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司法判決會予以肯定和保護。
公民的勸阻行為合法、正當,與對方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主觀過錯的,不承擔過錯侵權責任,也不承擔公平責任。
案件基本事實
2017年5月2日9時24分左右,段曉麗、楊帆進入金水區天驕華庭二期小區5號樓1單元電梯。由于段小麗在電梯里抽煙,兩人發生了言語爭執。段曉麗和楊帆走出電梯后,仍然發生了言語爭執。雙方經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后,楊帆離開,段曉麗則與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一起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
當天,河南省工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稱,段曉麗的主訴是“意識喪失約10分鐘”。家屬于2017年5月2日09時31分撥打120,急救人員于2017年5月撥打120,患者于2日09時37分到達。查體顯示:意識喪失,雙側瞳孔散大且固定,頸動脈搏動未觸及,生命體征未檢測到。經積極搶救,病情未見好轉,心電圖顯示完全心臟驟停。該患者被宣布臨床死亡。
2017年5月5日,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下發《非正常死亡火葬介紹信》號副本,稱“鄭州殯儀館:段小麗南猝死,享年69歲。經研究,同意火化。”
田九菊承認,段曉麗生前曾接受過心臟搭橋手術,有心臟病史。
2017年7月24日,中牟縣青年路街道辦事處西街村民委員會發出《證明》號復印件,稱“我是我們西街三組村民段小麗,5月2日上午10點左右,鄭州市XX區天驕華亭二期因與人發生爭執而猝死。段曉麗的父母先于他去世,其配偶田久菊,共有3個孩子,大女兒段琪段內祥,長子:段永興,二女兒:段祥業,段琪、段祥業、段永興均簽發《聲明》放棄參加本案訴訟的權利。
田九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楊帆賠償田九菊死亡賠償金元、喪葬費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醫療費755.8元,合計.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楊帆承擔。
裁判成績
一審法院判決楊帆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田九菊元,并駁回田九菊的其他訴訟請求。
田九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豫0105民初號民事判決,駁回田九菊的訴訟。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本案系生命權糾紛,適用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號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判斷楊帆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關鍵是分析楊帆勸阻段曉麗在電梯間吸煙的行為。與段曉麗的死亡事實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楊帆是否有過錯。具體分析如下:
1、楊帆勸阻段曉麗吸煙未超過必要限度,屬正當勸阻。在勸阻段曉麗抽煙的過程中,楊帆保持理智,冷靜勸阻。雙方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或拉扯行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楊帆辱罵段曉麗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2、楊帆勸阻段曉麗吸煙的行為本身并不會導致段曉麗的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帆勸阻段曉麗吸煙與段曉麗死亡后果先后發生,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楊帆沒有故意或過失地侵犯段曉麗的生命權。楊帆之前并不認識段曉麗,也不知道段曉麗有心臟病史,做過心臟搭橋手術。他勸段小麗戒煙,是在履行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他無意傷害段小黎,楊帆在段小黎暈倒后及時制止。他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積極營救段小麗。楊帆不可能預見到段曉麗的死,并沒有疏忽、懈怠,更沒有過錯。
綜上,楊帆勸阻段曉麗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與段曉麗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帆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田九菊提出的楊帆有過錯并應承擔一般侵權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損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共同分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因果關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均無過錯。
本案中,楊帆勸阻吸煙與段曉麗死亡之間不存在法律因果關系。因此,一審判決以段曉麗確實與楊帆發生言語糾紛后猝死的事實為依據,依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帆賠償田某。酒具元,系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禁止性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本案一審判決后,楊帆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改判。理由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弘揚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目的。司法審判應當支持和鼓勵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根據鄭州市相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吸煙者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造成的危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停止不適當的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楊帆勸阻段曉麗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要求楊帆分擔損失,并讓合法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賠償責任,這將是一個挫折。公民積極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違背民法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營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一審判決判令楊帆賠償田九菊錯誤元,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田九菊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