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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人們有時會采取極端的行為
例如,采用恐嚇、威脅等手段
那么,如何正確區分
合法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快來跟我一起學習吧~
推薦案例
為維護合法權益,通過威脅、脅迫手段獲取高額賠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陳曙光敲詐勒索案
案情要點: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采用威脅、脅迫手段獲取高額賠償的行為,屬于過度維權行為,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0)永發行再字第14號
原審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3輯(共85輯)
【評論】
信息權利保護應運而生。但在利益驅動下,信息維權領域也出現了類似“買假打假”的情況。通過收集生產商、生產商的違法信息,并利用法律、政策的嚴厲處罰作為強制手段,對生產商、供應商造成威脅。要求高額補償費。最大的問題是此類案件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他人,勒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一)客體是公私財產權;(二)主觀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三)客觀原因是受到威脅、脅迫的;(4)該科目為一般科目。其中,使用威脅或者脅迫手段是本罪的最大特征,也是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和難點。筆者認為,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或者脅迫”應當具備三個特征。
1、行為不規范。即對受害人及其親屬實施非法強制行為,造成心理恐懼和壓力。比如威脅暴力、暴露隱私、損害名譽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行為不受法律禁止的,不構成本罪。
2、后果的不公平。即受害人要么被迫交出財產,要么其合法利益受到損害,這兩種后果的選擇都會給受害人造成傷害。如果交付財物,受害人的財產權就會受到侵犯。如果財物不交付,受害人的人身、名譽等合法權利將會受到損害。
3、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基于犯罪分子的威脅或者脅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產,否則其人身、名譽等合法權利將受到損害。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必須滿足犯罪分子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以向信息產業部投訴為威脅,并利用SP廠商擔心被網絡運營商解約的心理,索要高額賠償。其行為含有一定的“威脅、脅迫”成分,但行為人的維權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具有“威脅、脅迫”行為的不公平特征。同時,SP的過度賠償并非被迫,與施暴者的“威脅、脅迫”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SP提供商向消費者發送誘惑性、不健康的短信,違反了信息產業部的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而且,當消費者投訴時,作為非法SP提供商,完全可以無視這種短信。如果賠償要求過高,我們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承擔責任,例如賠償消費者的合理損失、接受有關部門的處罰、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等。此外,如果SP不同意按照陳曙光的要求,其只會面臨違法經營的處罰,其正常經營權益不會受到損害。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脅迫”特征,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裁判規則
1、在沒有合理經濟利益訴求的情況下,要求受害人支付巨額款項,否則繼續上訪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于翠芬敲詐勒索案
案情要點:行為人請求追回應得的征地補償費及相關損失。上訪過程中,被害人被要求繳納巨額費用,否則繼續上訪。該申訴缺乏合理依據,與行為人要求的賠償和經濟損失不符。不存在內在聯系,不應視為債權的合法行使;這種通過脅迫手段迫使受害人交納財物的行為,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號:(2016)魯十行中113號
原審法院: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新精選
2、以脅迫手段索取不超過本人財產權的財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明宇敲詐勒索案
案情要點:行為人采用脅迫手段獲取不超過本人財產權的財產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脅迫的目的是為了收回自己的合法財產權。該方式雖然違法,但并不構成敲詐勒索。勒索。
案號:(2005)風行初字1785號
原審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1期(總第63期)
司法視角
正確區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
權利的行使與敲詐勒索罪的關系比較復雜,涉及三種情況:
受害人利用恐嚇手段向小偷等非法占有者取回財物;
行為人認為自己“遭受了損失”,因此提出更高的民事賠償要求;
債權人主張債權時使用了敲詐勒索手段。
如何處理上述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大爭議。
首先,利用恐嚇手段取回自己擁有的財物卻被他人竊取的情況,如何處理比較簡單,主要取決于對財產犯罪保護法益的認識。根據所有權與其他權利理論,由于私法承認、值得刑法保護的他人所有權并不存在,因此缺乏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本罪(注:本罪是指敲詐勒索罪)。根據占有理論的立場,小偷的占有也應該受到保護。強行扣押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如果具備自救條件,違法行為是可以避免的。根據穩定占有或合理占有理論,如果一方的財產被對方扣押,而對方的占有不屬于穩定占有或沒有合理依據的占有,則無需法律保護,其行為收繳財物,不構成本罪;他人盜竊后經過相當長一段時間,對方占有已經穩定或者合理的,取回財物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實踐中,一般以所有權等權利理論為依據否定該罪成立。
其次,如果行為人為了行使其權利(行為人認為存在)而使用恐嚇手段,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遭受了損失”而提出更高的民事賠償請求,實踐中,他通常會被視為無辜者。例如,被告A認為某公司拆遷補償費過低。被告甲收到拆遷款后,提出進一步賠償的要求,后被對方拒絕。被告采用舉報開發商違法行為的方式,要求開發商賠償他25萬元,否則繼續舉報,迫使開發商與他簽訂進一步賠償25萬元的合同。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A某有期徒刑六年。二審法院以A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是維護公民權利為由,判處其無罪。又如,被告B因購買的一根冰棒摻入異物,向生產廠家索賠50萬元。最終審判也判定被告無罪。實踐中之所以通常作出無罪判決,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首先,財產犯罪受到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保護合法權益的影響。敲詐勒索罪的實質是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當認為某人遭受財產損失并可以主張民事權利時,法院往往會認為行為人本來就可能得到了賠償,而強迫他人交出財產只是達到了他應該得到的程度取得但未取得非法財產利益的;受害人應履行賠償義務,無重大財產損失。
其次,考慮流行的社會觀念。現實生活中,主張權利往往伴隨著過激的言行,這些言行沒有超出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程度,不應被視為犯罪。
三是利益權衡考慮。實踐中判斷財產犯罪是否違法必須考慮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比較。不能只看被害人損失財產的事實,還要與加害人的財產權利權衡來確定實質內容。損害。
最后,在實踐中,對于采用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履行債務的人,如果債權合法且行為人主張的債權沒有嚴重超限,即使采用了一定程度的脅迫手段,通常不會被視為這種犯罪。例如,消費貸款債權人在債務到期時強迫債務人償還債務的,一般來說,該罪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債權本身的合法性存在疑問,且債權主張方式違反社會普遍觀念,則可以認定為本罪。例如,甲因妻子通奸,為了獲得奸夫乙許諾的5萬元賠償,帶領10名親友攜帶兇器到乙家索要財物。法院判決,A某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在作出有罪判決時,通常基于以下考慮:一是行使權利的方式是否嚴重超出社會秩序允許的范圍(如聚集多人持槍、持刀脅迫他人執行職務等)。債務),以及恐嚇手段是否相當現實和危險。二是債權是否合法,債權設定時是否存在不當行為,行為人試圖取得的財產是否明顯超過對方承諾的債務數額;第三,行為人是否使用相當程度的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表演。未到期債務。
因此,實踐中,在主張債權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時,需要綜合考慮該行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得到容忍,以及債權行使目的的合法性、行使權利方式的適當性、手段的必要性、受害人的狀況等。
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對上述問題的處理都相對謹慎,這可能是出于各種政策考慮。但筆者認為,如果堅持合理占有財產犯罪的理論來保護合法權益,理論上,為行使權利而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應該適當大一些。原因是:
(一)從保護合法利益的角度來看,敲詐勒索罪的本質是侵犯他人對財產的合理占有。在請求民事賠償或者強迫他人履行債務時,即使權利的行使屬于債權范圍,債權人已經意識到,但要求賠償或者主張債權的行為也可能侵犯他人對財產的合理占有。財產,受害人也可能因此遭受財產損失。實踐中定罪范圍過小,與合理占有財產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理論不符。
(二)從非法占有的目的來看,當行為人以行使權利為目的索取財物時,行為人僅有債權權(很多時候甚至沒有這項權利),但不具備債權。占有或處置他人的財產。因此,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他人的合理占有,同時又具有排除權利人的目的,將他人的財產(通常是金錢)當作自己的財產。因此,行使權利的行為通常也滿足本罪的主觀要件。
(三)從主張權利的程序來看,大部分主張權利的情況不符合自救條件,無法杜絕違法行為。當行為人本可以通過法定民事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如果不以脅迫行為定罪,就會鼓勵行為人利用合法民事途徑以外的非法手段索取他人財物,這并不構成威脅行為人的罪名。不利于維護財產秩序,也不利于國家規范意識的形成。當然,利用恐嚇手段行使權利在實踐中確實比較復雜。是否定罪,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慎重權衡,確保不白白、不縱容。
(摘自周光全著:《刑法各論》(第三版),中國人民法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36頁。)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文已被《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條規定: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