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丁某于2019年9月從某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次年丁某正常使用該車,并根據行駛里程到4S店進行保養。今年10月,該車發動機出現嚴重故障,丁某要求公司退還貨款。
一、從《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七條可以看出,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不低于3年或行駛里程為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不少于2年或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的汽車產品說明書規定了三包期或保修期,則直接適用相關規定。目前,丁某的車仍在三包期內。
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選擇換貨、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換貨、退貨: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復兩次,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尚未消除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發動機或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發動機、變速器同一主要零部件存在質量問題,累計更換兩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和變速器的更換次數主要部分不再重復;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等相同主要部件不再計算。存在質量問題,更換兩次后仍無法正常使用。目前,汽車發動機出現故障,丁某可以憑三包憑證要求免費維修。但尚未滿足退貨條件,無法要求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書面要求換貨、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換貨或退貨,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發出書面答復。經營者要求自還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開具車輛還車憑證,并負責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還消費者貨款。逾期未答復或未按照本規定負責換貨、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