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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年底以來,P2P非法集資因其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成為公安部門重點打擊的案例。涉案員工的罪名基本都是非法吸收人取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虹口區刑事律師將為您解答相關內容。
平臺的工作結構與P2P假冒商品的評估、投標和收款等操縱流程間接相關。在網絡借貸的各個環節中,可能會因為供貨贊助而涉及到一些員工,投訴的主體也比一般的經濟犯罪要多。
而且,由于P2P非法集資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任何一種職務和工作都會被追究責任,公檢系統仍缺乏統一標準。為了防止無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防止罪行輕微的人受到嚴厲懲罰,必須仔細閱讀試卷并抓住核心論點。
我特意將“員工”定義為除實際操縱者以外的主體,并根據法律現實,將擔任以下職務的員工列為P2P平臺上非法集資可能涉及的高危主體: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運營總監、銷售員(招標和招商)、風險控制人員、財務人員、技術人員和培訓師。需要補充的是,擔任上述職務的主體并不自然成為起訴對象,判斷依據應回歸到員工實際參與平臺運營的具體行為。
下面將分為兩個部分,即“辯護思想”和“質證”。其中,辯護思想主要分為“反駁自然人與單位違法的策略”和“單位對認定犯罪束手無策時的辯護策略”兩個層面;“反詰問”部分將列出實踐中常見的證據類型。
以及一些證據的質證要點。
1.單位犯罪認定的意義
根據《刑法》第176條的定義,如果發現單位違法,該自然人應僅追究間接持股的主管和其他間接負有義務的雇員的刑事責任,從而排除非主管或間接負有義務的雇員的刑事責任。另外,
從《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看出,單位犯罪的定罪標準高于自然人犯罪,而單位犯罪的定罪標準遠高于自然人犯罪,即使涉案金額已經達到定罪標準,在金額相同的情況下,
需要為單位犯罪承擔責任的員工也可能比犯罪的自然人獲得更輕的懲罰。
2.單位犯罪中受處罰的自然人范圍。
《刑法》第251期《天下法院審理金融犯法案件事情座談會記要》提到,應當從兩個方面把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際行使管理權限的負責人;二是對單位的具體犯罪行為負責。
3.單位犯罪的示范模式
《刑事審判參考》從側面提供了單位違法的認定標準,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違法所得屬于單位的,屬于單位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匡達制藥廠偷稅案——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倒推認定標準:“以舉辦違法行為成立的公司、企業、奇跡單位實施犯罪的,可能在公司、企業、奇跡單位成立后,主要活動是實施犯罪。
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并將違法所得私分給實施犯罪的個人的,依照刑法關于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答辯時需要考慮兩個核心點:一是涉案公司的設立情況,包括設立的目的和過程;二是涉案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非法集資業務是否成為主營業務;三是開展非法集資活動,是否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違法所得是否屬于單位所有。
不過,虹口區的刑事律師需要指出的是,在筆者可以搜索到的23個案例中,有12個案例的辯護律師采用了以單位犯罪反駁自然人犯罪的策略,但均被法院駁回。只有當公司合法成立時,P2P非法集資活動才不是其主營業務。
且系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故可以單位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