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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即:
1、主觀因素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具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過失和過度自信。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沒有預見到。可預見性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法律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主觀認識。要求。
2.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首先,無論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如何,客觀行為是否嚴重,社會危害性如何,該犯罪均不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預見過失死亡的后果需要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觀察和認識客觀事物的能力以及對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的認識,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們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含責任能力人),依法不需承擔過失行為的刑事責任。
三、客觀要求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客觀條件:
(一)客觀上,造成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必須發生。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故意的,但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是不可預見的,這就是過失。本罪屬于結果罪,行為的故意性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可分為兩種:過失行為致人死亡和不作為致人死亡。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必須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即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當今社會,很多人可能對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太了解。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存在國家強制力的介入,比如過失導致人死亡的情況。要打官司再立案,這是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