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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上海刑事法律顧問認為,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酒駕導致的悲劇一直在發生。盡管國家頒布了嚴格的法律法規,但它們仍然屢禁不止。除了普通的酒駕,在家突發疾病,
導致酒駕突發事件的案例時有發生。那么,如果這種特殊情況真的發生了,醉駕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嗎?
上述情形能否構成緊急避險?
你經常可以在新聞中看到酒后駕車的緊急情況。在大多數媒體報道中,交警或檢察院對酒駕的緊急情況大多是無情的,沒有嚴肅的處罰或起訴。網上很多觀點也認為,
因家人突發疾病而被迫駕車前往醫院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實踐中,酒駕的緊急行為實際上是非常嚴格的。
什么是緊急避險?
首先,上海刑事法律顧問將談談什么是緊急避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有必要采取緊急行動以避免風險和造成損害。
不承擔刑事責任。
極少數情況可被視為緊急避險。
實踐中緊急避險的門檻其實很高。緊急避險的前提是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必須采用限制性條件,沒有更好的辦法。搜索這些案例后,
多數酒駕緊急避險案件難以認定為緊急避險行為,導致危險駕駛罪的發生。只有少數情況被認為構成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那么,可以構成緊急避險的限制有哪些?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不構成緊急情況,判處拘役。
在他家附近喝酒后,任某開車送他弟弟去醫院,因為他弟弟突然生病了。在行駛過程中被交警依法查獲。交警撥打120將弟弟送往醫院救治后,當場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并帶其到醫院抽取靜脈血樣本送檢。事件發生時,
人血中乙醇含量為203.5毫克/100毫升。公訴機關指控任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意識到弟弟身體不適,可自行打車、叫代駕或撥打120送其就醫。他的酒駕不是最后手段,也不比以上方法好。故任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行為系緊急避險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例二:不構成緊急避險,但免予刑事處罰。
孫某和朋友朱某在酒吧喝酒后,朱某突然感到身體不適。由于沒有攔下出租車,孫某將朱某緊急送往醫院,并被交警查處。公訴機關指控任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朱某飲酒后身體不適是被告人孫某酒后駕車匆忙就醫的外部誘因。在外部激勵的情況下,孫某出于欲望,只能酒后駕車就醫。
被告人孫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損失和危害后果,可以免予處罰。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三: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楊,他的兄弟和父母在家里吃吃喝喝。吃飯時,楊某的母親突然嘔吐。楊的哥哥打電話給村里的醫生,讓他回家看病。等了大概半個小時,醫生還沒來。看到母親嘔吐越來越嚴重,楊從家里開車去醫生家給他打電話。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被警方查獲。
檢察院查明,楊某酒后駕車距離約1公里,其中800米屬于農村道路,行人流量和車流量較少。檢察院認為,楊某以救治突發疾病的母親為目的,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且楊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及時就醫。
構成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現決定對楊不起訴。
上海刑事法律顧問說: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這種行為想要構成緊急避險,必須立即送往醫院,并且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采取限制性條件。例如,在遠離醫院的偏遠地區打車非常困難。
只有在這種極端危機和限制酒駕去醫院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只要有其他更可行的方法,就很難將其確定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