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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法制報
通訊員汝宇
如果我在欠條中為他人簽署擔保,但未約定擔保方式,我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湖州市南潯區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理了一起“擔保方式不明”案件。
劉先生長期在南潯建材市場從事板材批發業務。在外地從事板材零售業務的張某是他的常客。2021年6月,經雙方和解,張某仍欠劉某車牌費7萬余元。當時,由于資金緊張,張某提出等資金周轉開放一段時間后再付款。“他一直在從我店里拿板子,我們這個行業,偶爾賒賬是很常見的,誰沒有過過難的日子,所以我當時就答應了。”劉說。
隨后,張某請沉某作擔保,并向劉某開具欠條,注明債務金額,并承諾在一個月內還清債務。已簽字,但未商定具體擔保方式。
很快,還款期限到了,劉某多次向張某要錢,但對方以經濟困難、家庭原因為由拒絕付款。2021年10月,無奈的劉某將張某及保證人沉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貨款,保證人沉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張某之間的板材買賣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劉某按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后,張某應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但其未付款。付款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劉某主張保證人沉某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與一般保證。本案中,借條的開具時間及擔保行為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當事人未就具體、明確的擔保方式達成一致,也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特殊情況。守則,故保證人沉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限期向原告劉某支付7萬余元貨款,被告沉某對該7萬余元貨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沉某僅對依法執行后張某財產無法履行的部分承擔責任。保修責任。
法官提醒:
擔保方式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經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當債務人財產仍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發生需要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情況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清償債務,債權人都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顯然,連帶責任保證比一般保證更重。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與以往的擔保法相比,其責任劃分有所不同。根據此前的擔保法,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被視為連帶責任擔保。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僅承擔一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