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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理解的是:“支付保密費是自愿的”。目前,我國尚無法律規定要求繳納保密費。1、保守商業秘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但這取決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商業秘密是否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已保存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人的秘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涉案信息載體的特征、權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程度等因素認定信息載體。保密措施的識別,以及他人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的難度。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用人單位掌握商業秘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且勞動者知曉的,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仍繼續存在,即使用人單位未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員工。勞動者還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這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實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相關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員工不承擔保密義務。因此,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的相關條件可能不符合。例如,有的公司將員工名錄視為商業秘密,這顯然不符合商業秘密的要求。但還有另一種情況。在簽訂的合同中,如果用人單位明確注明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則視為商業秘密。與相關公開信息不同的由習慣、意圖、內容等組成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單,以及保持長期穩定貿易關系的特定客戶)2、保密義務不同和競業禁止。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競業限制是雙方約定的義務。這是對工人就業的限制。但我們的保密協議并沒有規定有保密義務的員工不得競業。可以自由就業。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同意其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解除或者終止聘用關系的行為。合同簽訂后,保密義務人不得與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競爭的其他用人單位合作,不得自行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