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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山東青島的劉某以3.9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的宅基地賣給了孫某。隨著城市不斷擴張,孫居住的農村地區已經成為城中村,并被政府列為發展目標。現在政府決定對這個地區進行拆除和改造。經協商,孫某獲得了120平方米的房屋和45萬元的貨幣補償。
劉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村委會和拆遷辦反映,認為他與孫某之間的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拆遷補償費應歸于他,而不是孫某。兩方之間的糾紛無法調解。由于賠償金已存入孫某的銀行賬戶,拆遷辦建議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誰該賠償。于是,劉某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退還120平方米的房屋及拆遷款45萬元。
那么我們在法律上應該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1、兩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從本案可以看出,劉某、孫某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實,但其宅基地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宅基地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轉讓、出租。
本案中,孫某并非村集體成員,無權購買宅基地。本案不涉及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沒有確定權,訴訟不受限制。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無效。拆遷費該給劉先生嗎?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效。劉某應將元的購房款退還給孫某,孫某應歸還房屋。但由于房屋已被拆遷,只能退還拆遷款。但法院認為劉某已在此居住了20年。這20年間,劉某不斷投入大量資金和精力對房屋進行修繕和裝修,使得拆遷時的房屋與20年前購買的房屋有著明顯的不同。同時,孫某在本次合同買賣中存在嚴重錯誤,法院最終判決孫某獲得拆遷補償款總額的90%,劉某獲得10%,這意味著孫某需向李某支付拆遷補償金15萬元。拆遷補償。補償。
賣房20年還是會有人來算賬的。大家趕緊檢查一下自己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