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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與受理案件的區別如下:1、概念不同: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對檢舉、控告、檢舉、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由自訴人按照各自管轄范圍提起公訴,然后決定將其作為訴訟活動進行偵查或者審理案件。立案即受理案件,法院受理原告的審判需要;2、主體不同:立案的受理機關是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辦案機關是公安機關。《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貪污賄賂賠償犯罪立案標準貪污案件貪污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或者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案件。方法。行為。“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和便利,對公共財產進行監督、管理和處理。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其他方式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國有財產受托管理、經營”是指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經營。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保險指派的人員非國有保險公司履行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捏造從未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據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其責任。責任。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擔任公務的人員,以及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派往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非國有單位的人員。所屬單位執行公務,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使用單位財物占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物,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交給公眾而不公開,數額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腐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腐敗數額在5000元以下,但有能力從事腐敗救助、應急救援、防洪、防疫、優待、扶貧、移民等工作的救助資金和募捐物資,贓款贓物、罰款沒收贓款、臨時擴大財物的案件以及惡劣腐敗、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