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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開門、下車這些日常生活中簡單的動作,卻蘊藏著巨大的隱患。近年來,“開門殺人”事件頻發,提醒人們下車開門時也需注意安全。
所謂“開門殺”,是指車內人開門時沒有仔細檢查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車輛,貿然開門,導致行人或車輛來不及反應。經過時,造成碰撞,甚至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如果不幸發生這樣的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幾種情況來討論。
1.司機和開門的人是同一個人
此時,法律關系比較簡單,責任劃分也容易明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的規定,機動車臨時停放在道路上時,在車輛停止前,不得開門、上下車,不得開門、關門。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因此,本案中,機動車駕駛員違章停車、倉促開門,是造成“開門殺人”的主要原因。
有過錯的駕駛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79條詳細規定,駕駛人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等。治療和康復的補貼費和其他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此外,“開門殺人”造成行人重傷、死亡的,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司機和開門的人不是同一個人
如果乘客打開車門造成碰撞,責任的劃分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確定。
如果駕駛人停車位置正確,車輛已停止,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提醒或告知開門人身后有車輛、行人等,則駕駛人不存在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履行了安全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一般不承擔侵權責任。
駕駛人違章停車的,駕駛人和開門人可以按份或者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在內蒙古發生的一起案件中,由于交通擁堵,乘客李女士在到達目的地之前要求出租車司機王某停車。王某停車后,提醒李女士身后有車,但當他打開車門時,他還是打開車門,遇到了趙行人。女士們碰撞。事后,交警發現王某的停車位置遠離道路邊緣超出法定范圍,屬于違章停車。趙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女士負有主要責任,李女士負有次要責任。兩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規停車的司機,即使已經停車并有安全提示,仍需承擔主要責任。因為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停車是避免“開門殺人”的前提,要求駕駛員承擔責任可以約束其駕駛行為。
“小疏忽”可能釀成“大事故”。開車是為了方便生活,但如果因為各方疏忽而發生事故,就會引發各種麻煩。關嶺律師提醒:司機妥善停車、乘客謹慎開門、行人注意避免“開門殺人”,確保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