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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再次加入公司時,工齡如何計算?
陳進了一家勞務公司,一年后因去外地當兵而離職。兩年后他又回到勞務公司工作,第二次進公司時才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后,因陳某多次曠工、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態度消極,公司將其解雇,并支付陳某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陳某多次向勞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為三個月工資。勞務公司不同意支付報酬,并認為陳當兵的時間不應計入工齡。陳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三個月工資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陳某與該勞務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簽約期限均為兩年。勞務公司聲稱,陳某曾擔任高層職務,其離職后第二次就業時間為一年,其工齡不應連續。計算了一下,但勞務公司沒有相關證據證明陳某是第二次加入該公司。
陳某稱,勞務公司要求他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他不知道原因。但他在勞務公司的工作期限為3年。根據法律規定,勞務公司應當支付3個月的工資作為辭退補償。由于勞務公司無法提供證據,審判機關采納了陳某的主張。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開除、辭退、終止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證據收集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保留了陳某的辭職證明或入職登記表,或者陳某在部隊的相關證明文件,則可以證明陳某重新加入用人單位的時間,從而導致審判機關認定其工齡不能成立。不斷地計算。
律師策略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工齡等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勞務公司因無證據證明陳某離職并重新進入公司的說法而敗訴。
那么,什么可以證明這一說法呢?一般就是辭職手續和再就業登記表。因為當員工有不同的主張時,勞動合同在證明入職時間方面并不是很有效,所以《入職登記表》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下面我們詳細分析一下參賽登記表的注意事項。
1、入職登記表內容包含入職員工的個人身份信息等所有相關信息。教育信息、郵寄地址、工作經歷、直系親屬聯系方式等,必須要求員工詳細寫下來,不能省略,因為個人信息部分,包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方便用人單位核實員工是否符合要求。雇傭條件和郵寄地址方便雇主在無法聯系到雇員時發出各種通知或文件,而其直系親屬在雇主通知上的簽名表明該通知已送達雇員本人,因此兩者缺一不可。
2.雇主還需要注意,就業登記表中的所有信息均應由雇員本人書寫并簽名。
3、就業登記表還應當載明下列條款:勞動者在就業登記表中填寫的所有內容將影響用人單位是否聘用該勞動者的決定。如果發現員工的書面內容不實,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勞動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