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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對此問題,法官表示,通過淮陰法院劉志林法官面前請求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案件,我們可以共同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2020年4月,淮陰法院就沉某、魏某勞動合同糾紛出具民事調解書,案件隨后立案執行。行刑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沉某因病死亡。小沈是沈家唯一的兒子,陳是沈家的配偶。陳某出具證明,自愿放棄其在上述案件中享有的債權,由其子小申繼承。肖申現向本院申請擔任本案的執行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果申請執行人沉某死亡,其繼承人小沈是否可以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淮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二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主體繼承所確定的權利的,依法經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沉先生去世后,陳某、小沈作為其繼承人,有權向本院申請變更為本案申請執行人。目前,陳某已出具證明,放棄其在沈偉勞動合同糾紛及執行案件中享有的債權。因此,小申申請變更申請人為執行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要求。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變更肖申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至第九條規定了申請執行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的多種情形。本案系第二條規定的申請執行人自然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變更為執行人的情況。執行申請人沉某死亡后,無遺囑、無遺囑贍養協議的,其遺產將按法定繼承方式分配,由其配偶陳某及其獨子小沈繼承。據此,陳某、肖申也將繼承該生效法律文件。為確定權利主體,當陳某聲明自愿放棄繼承債權時,法院支持了小申變更為執行人的申請。實踐中,具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申請變更為遺囑執行人,而無需放棄債權的繼承。如果多個繼承人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需要確定并分配每個繼承人的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第一組
申請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其他因申請執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而依法繼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主體自然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