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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要件有哪些?
(一)對象要求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利。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
應當指出的是,這種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故意傷害自己身體一般不構成犯罪。只有自傷行為損害社會利益,違反相關刑法規范的,才構成犯罪。例如,士兵在戰爭中逃避履行軍事義務自傷的,依照本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求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實施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必須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的行動或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砍射、棍石擊打、火燙等;后者是負責保護孩子的保姆不負責任,看到孩子拿刀刺傷自己,仍然不理睬孩子。結果,孩子自殺了。刺穿眼睛的行為可以構成本罪。可以自己進行,也可以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也可以利用毒蛇、狼狗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可以針對人體的外觀,造成外部組織的殘害或外觀的損傷,而且還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損傷,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哪個部位、采用什么方法,只要是故意的,能夠對他人人身健康造成損害的,都可以構成本罪。構成。
2、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
某種致人傷害行為如果是法律允許的,則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例如,如果是出于自衛但不過分的傷害,醫生可能會截肢患者的肢體來治病等等。在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傷害是否合法,需要具體分析。如果受害人的同意是以危害社會為目的的,該同意不能排除該危害行為的違法性;如果同意是為了造福社會,就可以排除他人有害行為的違法性。對抗性很強的運動中發生的傷害是否合法,還應該詳細分析。如果造成傷害的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允許的,那么根據刑法,傷害通常不會被視為非法。例如,在足球比賽中,基于合理碰撞規則而造成傷害的行為,一般不被認定為傷害罪:如果比賽過程中的行為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且有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則一般不認定為傷害罪。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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