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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親在購物時發現了被綁架的兒子,并成功將其救出。后來,該案經法院審理,三名被告分別以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被判處六年、三年和兩年有期徒刑。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不僅一字之差,
區別還是挺大的。
1、首先是侵害的對象不同。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
2.其次,目的不同。
拐賣兒童罪的目的是貪圖錢財并將其出售牟利,而拐賣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使喚和奴役。如果兒童是為了牟利而被拐賣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兩者的實施手段可以相同,如欺騙、引誘或其他方法。兩個罪名的主要區別在于其主觀故意。從字面上看,拐賣兒童罪就是把孩子賣了出去。讓我們把拐賣兒童定為犯罪。綁架兒童罪,
其主觀目的不是繼續轉賣。
3.最后,拐賣兒童比誘拐兒童更危險。
前者也比后者更嚴厲:在拐賣兒童罪中,起始刑為五年,一般情況為五年至十年,情節特別嚴重的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至死刑。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五年。
附: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將自己治療、照料、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