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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位合同使用期限《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歲,超出的部分就失效了。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約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除了滿足《民法典》的要求外,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就是租賃車位本身的年數。租賃的停車位必須與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期限一致。例如,如果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表明車位只剩下15年,但你簽的合同卻規定了20年,這顯然是不合適的,實際上是無效的。然后你應該起草一份合適的合同。車位合同使用期限2.物業是否買賣地上車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占用的人防停車位和規劃范圍以外的停車位不得出售。剩余車位在保證業主使用的前提下,可由物業出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內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屬于業主所有。建筑區內的綠地屬于業主所有,但屬于城市公共綠地或者個人明示所有的除外。建筑區域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建筑,屬于業主所有。三、不可買賣的停車位地下人防停車位。首先,這些地下人防停車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不屬于業主、開發商或業主。我們知道,地下人防停車位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建設。可以說,這在非戰爭時期也可以用來停放車輛。那么這個時候,小區業主就有權使用這個,但是你要知道,這也是需要繳納管理費的。按公共建筑分配地下停車位。比如,房產出售時,地下停車位就已經按照公共建筑的面積分配給了各個業主。如果從法律上來說,地下停車場可以說所有車位均歸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或業主無權將車位出售給任何人。停車位所有權轉讓協議須經業主大會批準才具有法律效力。公共場所建設的停車位也占用業主共用的活動場地、道路、綠地。如果利用這個來建造一個車位,無論是開發商建造的還是業主建造的,可以說,車位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如果滿足了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經業主大會批準后方可出售車位,所產生的收入由小區業主和建設者共享。因此,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出售車位,可能會讓業主無處停車。將收益據為己有也是錯誤的。小區業主有權要求、督促物業管理公司解決問題。如果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此時可以申訴要求賠償。以上就是小編對車位合同使用期限的詳細介紹。如果是出租停車位,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最長租賃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具體使用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