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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后,小王到北京一家房地產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小王成為了公司的正式員工。一開始,小王對工作非常認真負責。然而,工作一年后,小王漸漸懈怠了。他覺得這份工作太累,而且與自己的專業不相符。不僅工資低,而且工作壓力也很大。于是,小王從公司辭職了。辭職后,因一時找不到工作,小王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工作人員告訴小王,他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小王對此感到很奇怪。他和單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了,為什么還拿不到失業保險金?我國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和個人在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個人意愿而中斷就業的已登記失業且有工作要求的。”由此可見,領取失業保險金是需要一定條件的。不僅僅是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案中,小王雖然失業前已經繳納了一年失業保險費,并且正在積極找工作因是自愿辭職,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二個條件,因此小王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作為勞動者一定要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你的雇主很容易沒有任何生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