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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可以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實踐中依靠這一規定來達到離婚目的并不容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院的判決必須有證據支持。
網友咨詢:
離婚案件如何證明分居兩年,有什么證據?
河南宇言律師事務所張永偉律師答:
可以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包括
一方當事人在境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署的書面分居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協議必須得到對方認可;
一方向另一方發送書面分居文件時,最好采用特快專遞的方式發送,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郵寄憑證。自郵寄之日起至提出離婚申請期間為夫妻分居期間;
雙方交往的信件、電子郵件等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見證人也可以,例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親戚。然而,由于證人往往對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而分居是夫妻雙方的“私事”,因此單獨證人的證詞很難被法庭采信。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協助。
河南鈺言律師事務所張永偉律師分析:
分居兩年并不一定會導致離婚。《民法典》規定,可以宣告離婚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因此,僅僅分居并不一定會導致離婚。夫妻倆因為感情不和,必須分開。同時,法律要求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沒有履行對對方的性義務,并且這種情況最多持續兩年。
由于經濟拮據,大多數夫婦只有一處住所,或者無法長期租用單獨的房屋。因此,戀愛關系破裂后,夫妻倆會共用一個房間,不同的床,在不同的廚房吃飯。當一方提出離婚時,如果另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而夫妻同居又是純屬私人的事情,別人很難作證,所以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有些夫妻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并不居住在同一個地方,所以從地理意義上來說,異地居住的夫妻并不一定意味著合法的分居。合法分居意味著夫妻雙方因情感不和而沒有發生性行為。同居,相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是一個標志。不過,如果異地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合法分居,但必須有信件等證明夫妻關系不和的書證等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書面證據;
物證;
音像資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鑒定意見;
檢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核實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