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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賣淫是非法的,但一般不構成犯罪
在很多人眼里,賣淫就等同于犯罪,但事實并非如此。一般賣淫在我國都被認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處罰是基于《治案管理法》。
只要行為人主觀上達成賣淫協議,談妥價款或者支付金錢、財物,并開始實施,但由于自身主觀意愿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發生關系但未支付財物的,依法可以按賣淫嫖娼論處。
公安機關處理賣淫嫖娼行為,應當按照下列處罰標準:
一、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與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初次從事賣淫活動或者嫖娼者因生活情況等原因第一次被迫賣淫,屬“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對賣淫嫖娼者除治安管理處罰外,還可依法予以拘留、教育;
四、多次為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賣淫嫖娼,或者賣淫嫖娼年滿十八年以上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拘留、教育:法律;
5、因賣淫、嫖娼受到公安機關處罰后,又從事賣淫、嫖娼的,依法給予勞動教養(我國已廢除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以罰款不超過5000元。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懷孕、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或者年滿七十周歲從事賣淫活動的,不予行政拘留處罰。
賣淫有下列犯罪情節的,可以構成犯罪
(1)賣淫女為幼女(14歲以下),明知——涉嫌強奸(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發生性關系的,無論該幼女是否自愿,均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不知道對方是十四歲以下幼女的情況下,自愿發生性關系,沒有發生嚴重后果,且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視為犯罪。
(二)——,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從事賣淫、嫖娼,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的。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從事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明知患有梅毒、淋病或者其他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拘役、管制,并處罰金。
一、行為人明知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同居、通奸的,不構成本罪。自由傳播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賣淫、嫖娼為目的。
2、明知患有嚴重性病,意圖傷害他人或者使他人感染性病,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他人感染性病的,不能以傳播性病罪定罪。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處罰。
我國法律禁止賣淫,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公安警察一直在努力凈化社會風氣,加大掃黃打非力度。然而,賣淫現象仍然是被禁止的。許多家庭甚至因為家人參與賣淫而破裂。我奉勸大家嚴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不要跟社會上的不正之風、不良習慣,觸碰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