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組織數百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是嚴重的組織賣淫罪,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監禁、罰款或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犯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者招募、輸送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雖然這兩種犯罪的共同對象都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但所涉及的行為都與賣淫有關。但前者的主體是組織者,后者的主體是強制者;組織者采取脅迫手段或者以脅迫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以組織賣淫罪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單純采用強制手段,沒有組織策劃而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一般構成強迫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雖然這兩起犯罪的共同對象都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但所涉及的行為都與有組織賣淫有關。但前者的客觀方面是通過招募、雇傭、聚眾、強迫、引誘、收容等方式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后者則是招募、運送人員,為組織賣淫的人充當保鏢。暴徒、簿記員或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行為。協助他人組織賣淫行為和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不應作為共同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