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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傳銷,很多人聽了一定會感到震驚,因為意志力差的人往往會錯誤地加入傳銷組織。有些甚至在傳銷組織中取得了成功。那些被洗腦的人早已忘記了這是違法的。那么,隨著2020年非法傳銷最新立案標準的出臺,傳銷從業人員該如何定罪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及其領導者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會費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直接或者間接以開發人員數量作為報酬或者回扣依據,誘導、脅迫參與者繼續開發其他人員參與,詐騙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層級營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數在三十人以下,組織者、領導者為三級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因此,根據上述組織及領導介紹,傳銷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屬于組織和領導的傳銷行為;
二、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30人以上,且級別為三級以上的。
組織、領導傳銷罪,分別判處以下刑罰:
1、一般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員工在傳銷組織中的職位,如果他只是參考,則不構成犯罪。如果是重要人物,就會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而被定罪。
《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傳銷活動人員認定及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1)發起、策劃和控制傳銷活動的人員;
對傳銷活動負有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負責傳銷活動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直接或者間接培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十五人以上的;等級在三級以上;
其他對開展傳銷活動、設立、擴大傳銷組織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由單位指派只從事勞動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