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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臧某因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9月26日,他因涉嫌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被縣公安局移送看守所審查起訴。
某縣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起訴后查明: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7日,某組織為賭博參與者聯系購買機票。組織張家口商人趙某、郝某、馬某、楊某、孟某等人以旅游、買房為名,兩次前往韓國濟州島賭場賭博,并有人為其組織藏身賭場內前往那里的賭博人員提供籌碼,賭博結束后返回國內結算。趙某通過臧結清賭資及利息177萬元,郝通過臧結清賭資65萬元,并將其名下在某市的住宅房產轉讓給郭某支付賬戶,馬某通過臧結清賭資。結算賭資60萬元。臧某組織商人前往韓國濟州島賭博,涉案資金290萬余元,違法所得30.95萬元。
檢察院以涉嫌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戴先鋒律師接受委托,為臧某某提供辯護。本案涉及涉黑涉惡案件留案、漏案查處專項治理。然而,我國漏判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完善,這使得本案顯得尤為復雜。除了事實、證據和程序問題外,本案的焦點還在于刑法的溯及力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沖突。
刑法溯及力問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刑法溯及力,適用從寬、從寬原則。也就是說,按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處理,但現行法律規定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現行法律規定。臧某某赴境外賭博的時間發生在2013年左右,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尚未規定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為《刑法》新增犯罪,本《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執行。根據刑法溯及力原則,藏XX不構成依法構成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
司法解釋條款沖突。司法解釋本身不涉及溯及力問題。因新司法解釋包含境外賭博相關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實施《刑法修正案》號司法解釋。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賭場通過開立賬戶、洗碼等方式為境外賭博提供資金擔保服務的,按照“開立賬戶、洗碼等方式”處罰。賭場。”辯護律師發現,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實施的第《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條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組織十名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賭博并收取回扣和介紹費。屬于我國《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3條規定的賭博罪,本案境外賭徒人數為6人。顯然,舊司法解釋對當事人有利。辯護律師還發現,《刑法》開頭一段“為了依法懲治跨境賭博等犯罪活動,維護我國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文件如《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并結合司法實踐。充分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上位法。本案應適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依法不構成犯罪。
綜上,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經過辯護律師與檢察機關多次溝通,采納了這一意見,最終作出對臧某不起訴的決定,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