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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農歷8月16日,北京警方的一份舉報引起廣泛關注,成為網絡上最熱門的話題。
報道稱,名人李某峰因多次嫖娼被抓獲,被判處行政拘留。
賣淫是一種非法行為,不用說我們都知道這一點。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一般會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然而,并非所有賣淫行為都會受到拘留的處罰。可能只是罰款。有些賣淫案件甚至不需要罰款。
接下來我們就來說說這兩種情況。
一、可以只罰款不拘留的情形
具體包括兩種類型、四種情況:
第一類是法律明確規定罰款的情況。也就是說,從事賣淫活動,但情節較輕的,只能處以罰款。然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才算輕微。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類是決定行政拘留但不予執行的行為。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施暴者年齡在14歲至16歲之間;二是行為人年齡在16周歲至18周歲之間,但屬于首次違反公共安全行為;三是行為人年齡超過70歲;二是即使決定行政拘留,也無需執行,但不適合賣淫,因為這里的對象是懷孕或哺乳一歲以下嬰兒的人。顯然這僅適用于女性。
二、可以“逃脫”處罰的情形
說是“逃脫”,其實只是擺脫法律給予的懲罰的自由。
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賣淫6個月后被公安機關發現。6個月內未發現的,不會受到處罰。
賣淫并不涉及持續或持續的狀態。當然,賣淫不可能一次持續數天,因此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并不存在。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的,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2.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且未滿14周歲的,不予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這主要是因為14歲以下的孩子還處于身體和智力的生長發育期,所以應該給他們一定的改正機會,以免對以后造成影響。
第十二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三、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賣淫,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賣淫。
具體來說,需要適當的醫療證明。不過,這只是理論上的可能,實際上這基本上不太可能發生。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無法辨認或者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責令其監護人嚴格監視、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