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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條戰時以假情報擾亂軍心罪。戰時謊報軍情、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擾亂軍隊士氣在這里既是結果也是目的。
行為人故意擾亂軍隊士氣,在戰時散布謠言,混淆視聽,均可構成本罪。雖有行為,但不足以擾亂軍心,故不構成本罪。例如,只是編造一個士兵的母親快死了,雖然可能會影響士兵的心理,但不會危及軍隊士氣的穩定。
你不能因為這個罪行而受到懲罰。接下來,長寧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關于什么構成戰時散布謠言擾亂軍心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宣傳戰時輿論秩序。激發官兵戰時斗志,保持部隊昂揚斗志,是打勝仗的重要條件,也是我軍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背離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和我國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
它打擊了軍隊的士氣,嚴重阻礙了作戰行動,危害了國防利益。本罪的客體是軍人。
二、客觀要素
就客觀發展而言,本罪表現為社會行為,即中國人在戰時散布謠言,以混淆視聽,動搖軍心。所謂造謠惑眾,是指在軍隊中捏造、掐捏不存在的事實或故意歪曲、夸大事實真相并散布的行為。所謂擾亂軍心,
它意味著士兵被迷惑、欺騙和不了解真相,從而產生恐懼、厭戰和恐怖情緒,這擾亂了士兵的心理,使他們不安和士氣低落,嚴重影響軍隊命令和行動的執行。
比如夸大敵人的實力或武器裝備的性能;編造關于敵人增援的事實;編造我軍戰敗、傷亡慘重、軍需困難;散布謠言說我們的部隊不協調或拒絕執行命令;夸大敵方武器的戰斗力和殺傷力,貶低我方武器的性能;奉承敵人的領導人,
貶損我們軍隊的首領;渲染戰爭的殘酷;等等,從而動搖了軍隊的士氣。至于它的方式,
有些是自己編造并傳播的;有些人仍在傳播,因為他們知道這是謠言;有些使用信息、宣傳、口號、演講、報告、電視、電影、錄像等。公然散布謠言;其他人使用信件、傳單、標語、書籍、手稿等。散布謠言;諸如此類,
只要其內容是在戰時針對不特定士兵編造和傳播的,足以擾亂軍隊士氣,就可以構成本罪。基于間諜活動、叛逃、武裝叛亂、武裝暴動、煽動士兵逃離軍隊等編造謠言、混淆視聽、擾亂軍心者。
有牽連的罪犯應被處以重罪。
第三,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非軍隊上網人員。
四是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因素上具有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說的話沒有一句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斗志,但仍加以發展、傳播。它的一些動機是害怕和厭倦戰斗,通過互聯網散布謠言以混淆視聽,
達到企業避免打架的目的;一些學生受到批評教育和懲罰,或未能評先評獎,并通過各種謠言混淆視聽,以實現社會憤怒和報復。
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
這里的特別嚴重后果是指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導致作戰部署的重大調整;給我方人員造成重大傷亡;造成特別重要或者多處重要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和多處重要軍事設施損壞的;在戰斗、戰役等中打敗。
以上是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構成戰時散布謠言擾亂軍心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請長寧刑事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