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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緊張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避免軍事責任,并有具體的限制。一般來說,它是指避免操作或確保操作,包括操作責任,
它還包括戰前應急訓練、戰場救援和火線運輸支持。逃避軍事義務一詞的限制,使本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不與因意外失火而損害自己身體的行為相混淆。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自傷行為不是為了逃避軍事責任,
但為了騙取榮譽或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戰時自殘罪。接下來,嘉定刑事律師將為您講解戰時自傷犯罪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戰時自殘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團隊的戰斗利益和士兵在戰時履行軍事職責的秩序。我軍肩負著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守護人民安靜勞動的光榮任務。戰時準確履行軍人職責是每個軍人的神圣職責。
這也是對所有士兵的共同要求。戰時自傷行為不僅使行為人喪失履行兵役義務的條件,而且使其逃避兵役。而且,它侵犯了所有士兵在戰時履行軍事義務的秩序,影響了部隊的士氣,削弱了部隊的戰斗力,直接危及部隊的作戰利益。
2.客觀要素。主觀上,本罪表現為戰時狀態。傷害自己的行為。自傷是指無意識地危及自己的身體。法律對傷害的部位、程度和要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應對自傷行為進行狹義理解。不管身體的哪個部位有危險,
是否造成重傷或嚴重傷害,是否使用射擊、刀割或其他方法,行為人是否自己傷害自己的身體,或是否利用他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傷害自己的身體,都是自傷行為。自傷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對于全球戰爭來說,
戰時,從國家發布戰爭動員到宣布戰爭結束;對于局部戰爭,在戰時,部隊將從接受戰斗任務到完成戰斗任務并離開戰區進行動員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非常主體,即本法第四百五十條所稱的軍人。
4.主觀要件和本罪客觀上具有故意,且具有逃避軍事責任的目的。軍事責任的限制非常廣泛,所有與戰斗無關的行動都是軍事義務。如作戰準備、作戰行動、戰場勤務和其他作戰支援活動。
履行軍人義務是軍人職責的具體表現,逃避軍人義務則違反軍人職責。
第二,戰時自殘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弄清楚肇事者是自傷還是意外受傷。意外傷害是行為人因失誤而傷害自己的身體,這與戰時自殘罪故意傷害自己身體的客觀特征不符,因此不能以戰時自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在法律實踐中,
為了避免法律的制裁,自傷行為人經常將自己的行為描述為意外傷害。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為人受傷前的行為、受傷的時間和環境、受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受傷后的言行,準確認定其性質。
2、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軍事責任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自傷的目的不是為了逃避軍事責任,而是為了騙取名譽或掩蓋錯誤,則不構成戰時自傷罪。如果士兵在站崗時睡覺,他的保鏢的雷達就會被敵人摧毀。
為了掩蓋自己的過錯,減輕自己的責任,哨兵朝他的腿開了兩槍,謊稱他也是被敵人打傷的。雖然這名士兵實施了自傷行為,但他在戰時不能以自傷論處,因為他沒有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
違反軍人職責罪中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競合。行為人在實施跪伏投降、戰時違反法令、戰時逃亡、不服從命令悲觀厭世等犯罪時,可能會采用自傷的方法來達到違法的目的。例如,演員在被敵人包圍時可能會自傷。
為了放棄抵制,向敵人投降,也許肇事者在部隊攻擊敵人時受傷,從而逃避與部隊一起攻擊敵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自傷行為與他想要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重合。根據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
戰時自傷犯罪不再被定義為較重的犯罪,但自傷行為應被視為對其他犯罪的較重處罰。以上是嘉定刑事律師講解戰時自殘罪的構成要件及認定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有類似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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