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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一、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規定認定。
(二)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對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
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四)有脅迫、教唆、引誘等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雖然未成年人并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被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偶爾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
二、嚴格依法辦案,形成打擊合力
(四)辦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將依法嚴懲與認罪認罰從寬有機結合起來。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要考慮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節,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對于雖然認罪,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從寬處罰的,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依法從嚴從重。對被黑惡勢力利用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五)人民法院要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及時審判,從嚴處罰。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的適用,嚴格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依法運用財產刑、資格刑,最大限度鏟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上海徐匯區掃黑除惡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