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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立法明確規定法律要件和法律效力的侵權行為。產品責任,是指因產品缺陷給消費者、用戶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行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等應當對這種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立法具體規定了法律要求和法律效力的侵權行為。
產品責任
是指因產品缺陷給消費者、用戶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行為。對于這種行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等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受害人無需證明侵權人有過錯,只需證明產品缺陷、損害事實以及產品使用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可。有缺陷的產品和損壞。
要素:
產品必須存在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財產的不合理風險,且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包括設計缺陷、制造裝配缺陷、營銷缺陷等。
缺陷產品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事實
產品缺陷與受害人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豁免理由:
《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未投入流通的產品
產品投入流通時不存在造成損壞的缺陷
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檢測出缺陷的存在。
其他免責條件:受害人疏忽、有警告時不正常使用或誤用、使用過期產品
物體造成損壞的責任
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貨架物、懸掛物、堆放物、阻礙交通、樹木等因缺陷或者疏忽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基本特點:
危險源均與不動產或土地或房屋有關;
責任人違反法定作為義務的,承擔不作為責任;
采用過錯推定的責任歸屬方法;
物品的所有者、管理人、使用人,即物品的持有人,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類型:
造成建筑物等損壞。
從高空投擲物體造成損壞
地面施工造成損壞
林木損害責任
堆放物品和散亂物品對人造成傷害
高度危險責任
是指從事我國立法專門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控制高度危險物體,因發生危險事故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要素:
違法者從事對周圍環境高度危險的作業
是一種法律行為
該操作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并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害
損害
因果關系
免責理由:基本抗辯是受害人是故意的,但不可抗力除外;免除或者減輕高風險責任的一般理由是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危險活動區域或者危險品儲存區域受到損害,且管理人已采取侵權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責任可能會減少或消除。
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責任
是指因生產、科研、生活和生產等活動而排放到人類居住環境中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以及噪聲、惡臭等有害因素的行為。其他對人造成傷害的活動。
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
要素:
污染環境的行為
必須有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事實
環境污染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豁免理由: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其他免責條件:如戰爭行為、第三方過錯、受害人過錯
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
是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損害時,動物的主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的責任。
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注: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動物是非理性但有生命的動物。即使主人嚴格控制它們,也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損壞,因此動物是危險物體。無過錯責任的實施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也對動物飼養者加大防范力度、減少社會風險因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素:
造成傷害的動物必須是家養動物
必須有動物造成損害的證據
一定會造成破壞性的后果
動物侵權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豁免理由: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動物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是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過失或者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責任原則: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結合
要素:
事故必須是機動車造成的,并且必須是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損害,包括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事故的構成必須一定程度地考慮過錯因素
醫療損害責任:
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診療失誤造成患者人身或者其他損害的侵權責任,醫療機構必須賠償損失。
要素: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診療行為有要求
患者的診療行為實際上受到了傷害
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主觀過錯
豁免理由:
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提供符合診療標準的診療。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履行了合理診療義務。
由于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斷和治療都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