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不能繳納行政處罰罰款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緩繳或者分期繳納。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可以緩繳或者分期繳納。此外,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減免罰款;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處罰。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緩繳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行政機關批準,可以緩繳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處罰款3%的罰款,加收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依照法律規定,拍賣、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存款、匯款繳納罰款的;
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或者分期罰款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從緩繳或者分期罰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