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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搶奪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同時或單獨處以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持兇器搶劫的,按照搶劫罪處罰。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直接搶奪他人緊扣財物的行為。
(一)設立條件
行為結構:對物體的暴力——對人的危險
1、搶劫罪的本質是對物品的暴力。
首先不能是暴力侵害人,否則就是搶劫罪。
其次,針對物體的暴力必須對人造成人身危險,否則是和平手段,構成盜竊罪。一般來說,只有當財產被他人密切占有時,扣押財產的手段才具有人身危險性。
2、業績情況
(1)趁人不備時抓住。
(二)不占別人便宜而奪取。例如,B已經緊緊地握住袋子,但A仍然上前將其搶走。
而且搶奪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
(二)持械搶劫
持兇器搶劫的,按照搶劫罪處罰。
這是一個法律虛構,而不是經驗法則。
1.武器
(一)武器性質主要是法律禁止個人攜帶的違禁品。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途上的武器可以用來傷人,如菜刀、磚頭等。識別時應注意:殺傷力的程度、普通人對該物品的恐懼程度、以及每天隨身攜帶該物品的可能性。
2.攜帶
(1)不需要您隨身攜帶,您可以讓第三人隨身攜帶。
(2)無需展示,可藏于包內;也不需要向受害者暗示有兇器。如果表現或暗示,屬于強制手段,將直接以搶劫罪起訴。
(3)不需要使用。如果使用的話,屬于暴力手段,會直接以搶劫罪起訴。
(4)要求可以隨時使用。
(5)需要有對人使用的意圖。
三、與后來轉變為搶劫罪的關系
例如,A攜帶兇器搶劫他人,但當場拒捕并毆打他人,有兩種處理方式:(1)事后認定為搶劫,并以搶劫罪判處其嚴重后果。受傷;(二)認定為搶劫罪。該罪與故意傷害罪同判,并以其中一項重罪處罰。
(三)身份認定問題
1、超速搶車問題
司法解釋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劫他人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搶劫罪處罰:
(一)搶奪他人財物時,被害人不松手,強行奪取的。
(二)駕駛車輛擁擠、毆打、逼退他人、搶奪財物的。
(三)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仍強行奪取,致使財物所有人受到輕傷以上的。
2.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司法解釋規定:(一)搶劫致人重傷的,按“其他嚴重情節”處理;(二)搶劫致人死亡的,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處理。
《柏浪濤刑法攻略》P265-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