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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沒有聽說過“行政處罰”。
但可能很多人都聽說過,
例如,在新聞或手機上。
但行政處罰到底是什么?
懲罰是什么?
很多人可能不明白
別擔心,樸發先生來告訴你!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號令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命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減少權益或者增加權益的處罰行為。義務。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
法律特征
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需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具體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處罰權以及處罰權的種類和范圍,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其次,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屬于行政機關,但如果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行政處罰權的執行權也可以由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行使。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一點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隸屬關系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對公務員實施的行政處分有所區別。
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人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相對人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而且,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處罰。
行政處罰的性質是為了懲罰違法行為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體現在限制或剝奪違法交易對方的權益,或者對其施加新的義務。這既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也不同于有益的行政獎勵行為或授權行政許可行為。
行政處罰表
行政處罰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如果以行政處罰的性質為標準,行政處罰可分為限制、剝奪權利的處罰、強加義務的處罰和影響名譽的處罰;根據行政處罰的內容,可分為人身自由處罰、名譽處罰、財產處罰、行為處罰四種。
常見的形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是
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處罰
施加懲罰
接下來我們就通過具體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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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萬悅城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案
COVID-19疫情防控期間,廣州萬悅城公司在未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證的情況下舉辦“2020萬悅城網紅夜市美食嘉年華”,活動實際參與人數遠超1,000。廣州市公安局因萬悅城公司行為違反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號規定,花都區局作出禁止該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處罰款20萬元。萬悅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公安機關經查處后,決定依法取締該活動并處以罰款。其法律依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依法駁回萬悅城公司的訴訟。廣州鐵路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最后,蒲發君提醒大家,
雖然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權力,
但在沒有任何違法行為的情況下,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權濫用職權對他人實施行政處罰。
因此,我們都要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