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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來源:有趣的TA
我國改革開放時期,有一個罪名叫流氓罪,并于1979年寫入中國刑法。
流氓行為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擾亂公共秩序等惡劣行為。
流氓罪的設立對于當時社會的穩定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并在隨后的幾年中逐漸達到頂峰。
1981年,全國共發生流氓犯罪89萬起,國家不得不加大對流氓犯罪的量刑力度。
1983年,流氓罪被列為提高量刑標準的六大罪名之首。根據規定,犯流氓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流氓集團的主要成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同年的鎮壓行動中,對流氓罪的刑罰改為死刑,而且內容也有所擴大。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流氓罪總是被認為與侮辱、猥褻婦女有關,也就是所謂的流氓罪。很少有人將流氓罪與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犯罪行為聯系起來,從而造成公眾的不理解和相關的轟動效應。
1983年嚴厲鎮壓期間,西安有一位馬女士,她是家庭舞會的組織者。她因流氓罪入獄,三百多人陸續被帶走審問,成為轟動一時的案件。以馬女士為首的后面三人被槍殺。其他幾名被指控與馬女士發生性關系但拒不承認的人也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無數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由于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很多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就比較隨意,被界定為流氓罪。刑罰幅度過大,容易導致量刑不穩定。
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取消了原有的流氓罪,將其分為強迫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猥褻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