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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社會對家政服務的需求日益旺盛,保姆日益成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但雇用保姆也可能有風險。有時雇主不僅要照顧吃、住、工資,如果保姆在服務過程中受傷,雇主還要承擔責任。日前,陳老師用自己的經歷提醒人們,找保姆時一定要懂法,做好準備。
2017年初,經熟人介紹,擁有10多年家政服務經驗的黃某來到陳老師家做保姆,負責一日三餐、打掃房間。同年6月,黃某在清理陳老師臥室的吊燈時,忘記鎖好小梯子的踏板,就爬了上去。結果,他踩到梯子摔倒,導致左小腿嚴重骨折。陳老師趕緊把她送到醫院,并支付了所有的醫藥費。出院后,黃某以在雇主家勞動時受傷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種經濟損失共計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陳老師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構成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黃某在干活時從高處墜落,左小腿骨折。其雇主陳先生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黃某作為長期從事家庭服務的專業人員,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自己所受的傷害也有過錯,也是主要原因。陳老師的賠償責任應減輕。因此,法院根據黃某承擔60%、陳某承擔40%的責任分配比例,判決陳老師賠償黃某各項經濟損失24000元。
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谌鍡l規定,個人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服務提供方因服務而遭受損害,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黃某在陳老師家擔任保姆,雙方形成雇傭關系。黃先生在執行雇主陳先生指派的清潔工作時受傷。陳先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自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作為一名從事家政服務10多年的管家,黃女士應該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在擦拭吊燈時,他違反了人字梯的常規使用方式,主觀上允許危險發生。忽視了自身的安全預防措施。因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黃某本人,黃某也應對其自身過錯承擔責任。據此,法院按照黃某承擔60%、陳老師承擔40%的責任分配比例,作出上述判決。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通過熟人、朋友等找到的保姆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旦雇主家中發生意外,雇主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找保姆的時候,千萬不要圖省事,而應該通過正規的勞務公司或者家政公司來選擇保姆。這種情況下,勞務公司或家政公司與保姆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勞動關系。保姆的工作是履行職責的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就應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