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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有除玩忽職守罪之外的過失犯罪,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