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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如果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敗訴的風險。不可否認,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證據。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談論訴訟的輸贏都是空談。因此,當事人希望提交盡可能多的證據。
但法院審理案件有審理期限,因此法官在受理案件并向當事人送達應訴程序時,會規定舉證期限,一般為15天或30天。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為了方便起見,并不嚴格遵守舉證期限。一般來說,法官會接受庭審前提交的證據。但有些人就是不擔心。庭審過程中,法官詢問是否有證據需要提交。有些人會說是的。法官問證據在哪里,但他們說我沒有帶來。法官面對這樣的當事人不會心慈手軟,會直接告訴當事人,證據是你去法庭上提交的,如果你現在不拿,就說明你還沒有交出來。但也有例外。如果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而你確實忘記帶去法庭的話,法官會設定一定的期限,讓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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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況均不屬于當事人主觀故意,但搜查證據的當事人具有主觀故意,至少存在重大過失。所謂“證據意外”,是指一方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齊全,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突然出示證據,打住對方當事人的現象。措手不及。比如,在一審案件中,當事人手中掌握著關鍵證據,而且證據是在一審之前取得的。但當事人一審時并未提交,直到二審時才提交。結果,法官一頭霧水。當事人和對方都措手不及。筆者認為,訴訟雖然需要策略,但更注重事實。不尊重規則的策略不應在法律中得到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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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攻擊證據不僅影響審判的正常秩序,而且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一種不誠實的訴訟行為。我國對于搜查證據也有嚴厲的處罰。“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超過期限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但是,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信,并依照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應當予以采信,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搜查證據。主要是取證困難,而且法院不想得罪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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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在法官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舉證怎么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逾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采信或者可以采信該證據。可以被錄取,但可能會受到譴責或罰款。”
因此,如果舉證有困難,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延期提交證據。只要你的理由客觀存在,法官就會允許。不要沉默。法官不會對待那些忽視自己權利的人。苦惱